RF和MF的区别

发布时间:2016-05-23

    MF是民事防护的简称。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,前苏联、美国、法国、日本和瑞士等国家在防空体制的基础上,普遍建立并实行了MF体制。1996年10月17日,国际MF组织在摩纳哥颁布了《国际MF组织组织法》,我国于1972年加入了该组织。1998年10月,该组织在北京召开第11届国际MF大会,辽宁省MF办主任缪泽江等应邀出席。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MF体制。其主要特点是在政府领导下(或在政府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下)对战争灾害(主要指空袭)、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实行统一防护。

    RF和MF的主要区别在于,RF是专为战时开展防空袭斗争准备的,职能比较单一。而MF则不同,它不仅具有战时防空的属性,还有平时抢险救援和防灾救灾的属性。从涵盖的范围来看,RF的涵盖范围只有战时防空,而MF的涵盖范围则比RF要广,即它不仅包括战时防空,还包括平时防灾。因此,它们之间,既有联系又有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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